快科技7月4日消息,闯红车相浙江交警发文称,灯电动车灯汽近期,抢黄在浙江湖州南浔区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,撞人责一方鲁莽地闯红灯,伤车损定另一方急切地抢黄灯,闯红车相结果在路口悲剧发生,灯电动车灯汽两车高速碰撞。抢黄
事发时,撞人责徐某在驾驶电动自行车沿街由西向东行驶时,伤车损定无视交通信号灯,闯红车相直接闯过了红灯。灯电动车灯汽
无独有偶,抢黄李某驾驶着小汽车,撞人责在南北方向行驶到该路口时,伤车损定也踩油门抢在黄灯亮起时冲过路口。
两车相撞后,巨大的冲击力使得徐某和电动自行车被抛空并重重落下,车辆损毁严重,碎片四散。幸运的是,徐某因为佩戴了安全头盔,受到的伤害较轻。
经过调查,事故双方被认定承担同等责任。
这起事故再次提醒我们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:“车辆、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;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,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;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,应当在确保安全、畅通的原则下通行。”
以及第四十七条的明确规定:“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,应当减速行驶;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,应当停车让行。”
作者:休闲